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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保险政策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01 09:38: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宁波市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从2011年11月21日起可按月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近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宁波市工伤保险政策有了部分调整。

 调整一: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取消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从2011年11月21日起,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取消了原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以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今后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工伤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调整二: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调整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

 从2011年11月2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取消了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旨在保障其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稳定性。

   职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调整此次也做了明确的说明: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从2011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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