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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17 09:49: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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