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天津市 >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31 13:31:00 浏览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1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可由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调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20元。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别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

三、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一)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情况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网上实时监控系统。

四、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保障水平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确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生育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12-12/4110.html
上一篇: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5)》的理解与适用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