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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6:00 浏览量:

天津气温不断升高,一线职工在高温下工作,难免出现中暑的情况。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工作中暑,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此外,从6月起,天津市企业应视工种、工作环境情况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2010年最新调整的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月83.8元

  防暑降温费调为83.8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本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本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83.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

  另外,按照新的标准计算,2010年本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6.4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2.8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中暑通过鉴定可认定为工伤”这一政策,了解的人甚少。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为:12333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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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暑降温条例需更新 可适当调整工作时间

  一位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表示:“半个世纪前,我们还扇着蒲扇,家里有电扇的都少。现在家家都装上了空调。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的防暑降温技术也在提高,但保护劳动者防暑降温的条例还停留在半个世纪前,显然有点说不过去了。”该专家还表示,不同行业、不同的工作环境等有较大差异,因此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国家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绝非易事,在这样的条件下,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可能更为合适。

  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各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特别要保证其睡眠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建议一些高温作业企业,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3点至7点,避开高温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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