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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工伤险待遇 职工工伤可享15项保险待遇
作者: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天津网 发布时间:2009-08-17 21:40:00 浏览量:

 天津明确工伤险待遇 职工工伤可享15项保险待遇

    针对舆论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有关工伤事件过程中的职责主要包括:首先依据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鉴定来确认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工伤职工伤残了,要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结果确定支付的待遇,包括一次性的待遇和长期支付的待遇。此消息也引起了天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高度关注。对此,天津社保中心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天津市社保中心介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十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九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六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九项待遇

  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对于在已联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康复性治疗费。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分为按月支付和一次性领取。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常住地不在天津的,可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不超过15年,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用人单位支付的六项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于治疗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外地就医,所需
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用人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为其安排适当岗位,从事本人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的工作。对于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天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特别提醒

  职工发生工伤要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书面备案。用人单位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备案的,应先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参保分中心工伤保险科,并于5日内向参保分
中心工伤科补报两份《工伤事故备案表》。

  社保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在结算期后招录的职工,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参保分中心登记部门进行参保预备案,并于次月参保缴费时补缴上月的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高危行业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日前了解到,天津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

  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给人们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天津安全监管局将严格按照总局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天津市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
       近期,市安监局、保监局以及保险公司联合召开会议商讨具体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也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据介绍,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推行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保额的确定与调整由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统一的保额标准。目前,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少于20万元/人。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险

  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与工伤保险何关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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