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天津市 > 正文
天津市:2007年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4:23:00 浏览量:

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tianjinshi/2009-6/259.html
上一篇:2009年:天津市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的待遇
下一篇:天津市:2007年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待遇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