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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07年高温津贴标准与相关问题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佛山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发布时间:2009-07-08 10:31:00 浏览量:

 

                      佛山市:2007年高温津贴标准与相关问题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由6月份起, 用人单位应向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职工没有收到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按照上述《通知》,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此外,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何投诉拒发津贴的企业?投诉需保留有效证据,主要是暑期的工资单,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单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通知强调,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等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此外,通知指出: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但劳动者需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发生职业中暑,必须到省、市、区级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进行确认。一般性的综合医院没有资格对职业病做出最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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