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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报销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05 15:14:00 浏览量: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报销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1〕61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报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报销办法

为保障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工负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个别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市医疗保险局批准同意。

因公出差在德阳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但应在3日内电话报告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

(一)工伤人员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级市及以下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2元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直辖市和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5元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1.乘坐火车的可报销硬卧车票;

2.乘坐轮船的可报销三等舱船票;

3.乘坐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凭票报销;

4.乘坐动车组可报销坐票或普通卧铺票;

5.乘坐长途汽车的可报销车票;

6.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

(三)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期间连续乘车船5小时以上至10小时以内的,发给60元伙食补助费;连续乘车船超过10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0小时发给80元伙食补助费。

(四)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住宿费用的,可凭据报销每天120元住宿费。不该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后凭工伤性质认定表、出院证和相关有效票据到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本通知所确定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可随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比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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