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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31 13:57:00 浏览量:

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雅府发〔2012〕39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缴纳,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在建筑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款是建筑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来源。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建筑承包人,以保证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
(一)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按分包单位的资质范围进行分包,并依法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付款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工人工资数额、支付标准和办法、支付时间等内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建筑企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5%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 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建筑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考勤制度,并对农民工的出勤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三)建筑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个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备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筑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纠纷、合同纠纷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因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合同纠纷等)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企业按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到期未支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九条 建筑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分别按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承担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劳务分包企业,按工程承包合同价的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一)建设单位、建筑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30%,差额部分按规定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其连续3年担保的工程范围内未出现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方可进行担保。
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建筑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指令,并有依据表明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属实的;
(三)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15日内按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补足保证金的。
第十三条 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建设单位已拨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的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已支付的工资。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筑企业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的60%;在工程竣工备案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在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退还全部保证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未按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视为无分包工程。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专用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未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资金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不能及时作应急处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5年3月17日公布的《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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