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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9 15:55:00 浏览量:

 解读四川省《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四川省高院公布,省高院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日前出台。该《意见》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省高院行政庭相关人士表示,该《意见》已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实施。同时,省高院有关人士还明确表示:“醉酒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无证驾驶、酒后驶车引起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等问题。


关键词:职业病

辞职后查出原单位有责

新出台的《意见》新增了“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作业,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应当认定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内容。《意见》还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除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童工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


关键词:车辆挂靠

司机受伤挂靠单位担责

《意见》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挂靠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昨日,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新出台的《意见》,这种情况或挂靠车聘请的驾驶员、售票员出车过程中伤亡,挂靠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意见》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劳动合同用工情形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又依法受聘于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单位是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指派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


关键词:未签合同

考勤记录可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根据下列证据综合认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


关键词:部门活动

未经单位批准不算工伤

目前,很多单位经常部门组织饭局、出游等集体活动,参加者若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者其内设机构经单位批准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如果部门组织却未经单位批准,则无法认定单位责任。”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


关键词:事故伤害

休息场所受伤也算工伤

《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因与本单位职工换班或代班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换班或者代班人员不符合岗位的技术性要求或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意见》还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指派到外地工作或者学习的职工,在工作或者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因工作原因,在上班时受他人打击报复算不算工伤?《意见》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履行工作职责”是指职工所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因其完成工作任务所致。省高院相关人士表示,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报复,应纳入工伤。


关键词:上下班途中

非公住宾馆不算“上下班途中”

《意见》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意见》新增了居住地的定义,即居住地包括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不定期居住地。“新增内容有利于对受伤害职工的保护,因职工可能有多处住房,只要是他本身居住的房屋,都应认定为居住地。”若入住的是宾馆,算不算“上下班途中”并认定工伤?对此,有关人士表示,通常情况下宾馆不属于职工居住地,其路线并不会纳入“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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