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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遭遇工伤待遇难题

发布时间:2009-6-11 14:42: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三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带给他持续三年未果的工伤认定,至今,许文还在为此四处奔走。“我儿子今年高考,当初我答应过他,和他一起参加高考,现在看来没希望了。”这位年近五旬的男子因无法兑现对儿子的承诺而内疚,也因无法实现自己的大学梦而难过。
  三年来,他找过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找过人事部信访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甚至把单位告上法庭……得到的回复却是“不予受理”。
  4月21日,他得知消息:从7月1日起,北京市及中央在京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将上工伤保险,这让他十分欣喜,然而经过咨询得知,去年12月29日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原政策执行。他仍被排斥在新政策之外,他想知道,这个被“遗忘的角落”何时才能见到阳光……


四处寻访、四处碰壁、四处不予受理……难道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向他关闭了大门?

 

国家人事部信访处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年来无奈的他为一纸工伤认定四处奔走。

至今,他每天都要到医院接受治疗。

  “我儿子今年高考,和儿子一起参加高考是我的梦……现在看来彻底没希望了……”年近五十的许文(化名)停顿了一下,喝了一口水,似乎想掩饰什么。
  发生在他身上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过去三年了,但其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
  许文还在坚持着:他说不会放弃参加高考,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更不会放弃工伤认定,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
  
讲述
  因公发生车祸留下后遗症

  2006年4月5日,在西城区月坛北街的一栋居民楼里,记者见到了许文。倒三角形的身材和运动装的穿着,让人很自然地联想到这是个经常出入健身房的男人。他说,没受伤前,自己曾经是健身房里的常客,但现在他却每天去医院“报到”。家中的沙发旁、饭桌上也堆满了病历本、药瓶和各种有关工伤的材料……许文的生活由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而改变。
  
遭遇车祸大难不死
  许文是国家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交通处的一名司机,2003年1月15日,早上5点左右,他接到了单位的通知,因为局政法司司长去世,领导让他6点20分到丰台区花乡接这位司长的亲戚开追悼会。
  当时的气温很低,而路面也刚刚洒过融雪剂,有点滑。他以大约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正常行驶在三环主路上,车开到丽泽桥附近时,一辆没有牌照的铲车突然闯入他的视线,那辆铲车停在三环主路的路中央修理,却没有任何信号灯的提醒,也没有设置任何障碍提示。当时距离仅20米左右,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许文开的奥迪在70公里的时速下,猛烈地撞击在铲车背后压重用的配重铁上。车子前端顺势插在铲车下,发动机被削成两半,整个前部都开了花。撞车后许文昏迷了,后来才知道交警曾到现场查看,因为铲车有多处违规行为在先,而他是正常行驶,所以确定铲车负全责,交警扣留了该铲车,许文也被送到了附近的电力医院。
  交通事故后,经过法院裁定,肇事司机应赔给许文大约三万块钱。但在铲车被交警扣留期间,许文单位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负责人,当对方还没有完全赔付时,在交警队签字把车放走了,因此许文至今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撞车后,许文没有明显外伤,当天就回到单位上班了。医生说:“车都撞成那样了,人居然没什么事,也就是你身子骨儿结实,换成别人,早没命了。”
  
严重后遗症备受困扰
  回到单位之后,许文总是感觉眼睛干干的,“一些朋友也说,车祸过后,觉得我的鼻子好像歪了”。于是2003年3月底,许文去北大医院检查,结果令他十分震惊: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同年6月在同仁医院做伤残鉴定时,又查出视神经、嗅觉神经、迷走神经部分损伤,还有一些神经坏死。之后,许文就没去单位上班,每天到医院进行治疗。
  由于视神经受到损伤,许文的视力下降了,以前全是1.0,现在左眼0.6,右眼0.8;有一次,他在厨房炒菜,放了很多辣椒面儿,把坐在客厅里的家人都呛得不行了,他却没有闻到一点味道,他这才知道自己丧失了嗅觉;因为眼睛总是很干,他不得不半夜起来点眼药水;脑外伤引起的失眠、焦虑更让他心里难受。
  许文现在一直在家休病假,并且几乎每天都要到医院治疗,除了治疗损伤神经的中医,还要看脑外科专家、做理疗,看心理科医生。
  北大医院心理科室医生席廷铭建议许文,治疗时期不要去工作,还特别强调,由于脑外伤的影响,许文不太适宜从事之前的驾驶工作了。

没有工伤保障想讨说法
  许文说,2003年四五月份,他向单位提出给予工伤待遇的要求,单位却一直拒绝。到2004年6月,单位人事处才给许文开具了一份证明,让他去劳动局“进行工伤鉴定”。证明中提到:“许文同志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去年在出车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交通队判定为对方负全部责任。”单位人事处处长付东海表示:“许文的事情只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工伤认定后,单位才能给予相应的待遇。”
  据了解,按照目前所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像许文这样“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疗期间,单位应该给予全额工资,包括奖金、补助等;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同时,如果鉴定伤残级别的,也应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阎军指出,由于当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许文工作期间出的交通事故也无法做工伤认定,他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保障,“顶多只能和单位协商,给予适当补贴”。
  一直以来,许文在休病假进行治疗,单位每月给他的是基本工资,医疗费用是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80%,许文认为这不是自己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奔走
    工伤认定碰壁法规困境

  车祸不仅给许文带来了生理上的疾病,也给他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创伤。但车祸后复杂的工伤认定、工伤申请,让许文更加头疼。
  
不予受理均有明文规定
  许文拿着单位开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去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他把材料递过去后,工作人员看了一眼就摇头说,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2006年4月10日,许文带着有关材料再次走入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时,咨询大厅内的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告诉许文,他的事情发生在2003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在一年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他的申请过时效了。另外,“我们之
  前也没有受理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你们没有界定在《劳动法》范围内,所以《劳动法》也保障不了你们,只能自认倒霉”。
  万般无奈之下,许文又去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单位不给其工伤待遇”,得到的却是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诉讼失败源于明文法规
  2005年11月,许文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单位告上了法庭。没想到被法院驳回:无法直接受理。因为“未经必经程序——人事争议仲裁”。按照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指引”,在2006年3月,许文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提交了申请。而在半个月之后,他接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有简单明了的解释,“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委受案范围”。许文的心又凉了半截。
  一位戴眼镜、年纪较大的工作人员在耐心听完许文说明的情况后,解释说,这不是他们管的事。而后指着墙上白纸黑字的规定说:“我们有最高法院规定应该管理的范围,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工伤由我们裁定。”他建议许文可以走行政渠道,并让他去国家人事部信访处问问。
  又一次被排除在范围之外,许文完全没了主意,他去了国家人事部信访处。工作人员听明情况后,马上拿过来一个红本,用手指着上面的条文说:“早在1998年,我们就不管这事了。这部分已经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去找他们吧!”
  在各个部门的推托中,三年过去了,车祸给许文带来的身体伤害正在治疗恢复中,但索要工伤待遇的路却让许文倍感艰难。事情到了这个地步,许文说他只为讨一个说法:“我的劳动保障权利在哪儿?”
  
追问
  最新政策不明确劳保部门爱莫能助

  2005年12月29日是个令许文激动的日子。当天,劳动部发布36号文件,将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许文一度以为他的工作待遇问题可以解决了,但现实又跟他开了一次玩笑。
  “现有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所以仍是爱莫能助。”对于许文一事,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的副科长阎军昨天这样向记者解释。
  
实际操作是难题
  阎军向记者介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前一直都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去年12月29日劳动部发布36号文件,把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但具体的实施办法还在制定当中。他说,现在需要的是一个具体的操作办法,只有有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一线的工作人员才能知道怎么处理这类事情,今后像许文这样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光有规定没有执行办法,他们也无法执行。
  他还指出,在当前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那部分资金,目前还是由其所在的单位支付,而企业由专门的基金支付,“待遇问题关键还是单位给落实”。
  
遗留工伤问题难处理
  对于许文的遭遇,长期从事工伤维权的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无奈。他说,从单位角度来说,原来这方面的费用都是通过财政解决的;后来这项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根本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这意味着单位要自己掏钱;现在北京地区最新的规定已经明确,要由单位出钱帮助职工加入工伤保险体系。但对于去年12月29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纠纷,依然没有看到相关的处理办法。
  他说:“这个典型的案例可以折射出许多其他的问题。它反映了我们国家转型时期法制建设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水平还比较低,至少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这部分人(事业单位职工)在这方面(工伤保险)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即使现在出台了新规定,但像许文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依旧很难处理。
  
明确救济渠道是重点
  黄乐平说,去年底劳动部发布的36号文件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解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处理过程中一些迫切的问题,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人事争议仲裁还是劳动争议仲裁)、伤残职工的待遇以及历史遗留工伤的处理问题等并没有得到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落实,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缺少具体的执行办法。这还需要各地发挥智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个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只靠这样一张薄纸来保障,显然还不够。如果没有更具体的执行办法,它恐怕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如果能再出台一些这样的法规,最好把解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办法制定得更加明确,最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享受到待遇的话,职工还有哪些救济的渠道,比如是通过人事仲裁,或者是劳动仲裁,还是要上法院起诉,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光给一个待遇而没有救济渠道的话,这个权利等于还是“空头支票”。
  
尾声
  只想讨个说法

  许文得知这样的消息后既欣喜,又难过。欣喜的是事业单位的员工终于能上工伤险了,难过的是他再一次被政策排除在外。按照有关方面的说法,许文还是需要和原工作单位协商,才有可能享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
  然而,许文对此充满信心,他说:“因为这次的事,我又重拾书本,也因为这次的事,打乱了我今年准备参加高考的计划,但我一定会坚持的。”如今,已经年近半百的许文仍然在用一种坚定的信念生活着:他想给自己的事讨个说法,他想实现自己的大学梦。
  
■最新消息
  事业单位员工将上工伤险
  4月20日,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转发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今年7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工伤保险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补偿问题一直没有纳入统一体系。
  据介绍,去年12月29日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已经享受的定期待遇不变。参加工伤保险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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