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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上下班发生事故将获国家工伤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08-6-29 11:10:00    作者:admin   我要评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11日说,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已开始实施,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有关负责人宣布,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等事故将有权获得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中国目前的事业单位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其中有些单位规模不大,对风险的承担

能力不强”,如果让这些单位独自承担职工的各种职业伤害和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险,将会给它们带来无法承受的压力和负担,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

  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此前的只针对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通知还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提供了明确依据,使得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实现了“有法可依”。

  据介绍,农民工也被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有关负责人说,这一举措“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利于“单位分散风险,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据介绍,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这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统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执行;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有了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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