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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201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17-09-06 11:11:00 浏览量:

晋人社厅发〔2017〕7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各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和15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二)生活护理费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9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52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到252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各省直统筹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省直调整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量缩小与全省平均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xls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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