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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0 10:19: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的通知
晋社统征办[201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 2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和经办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加强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领导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征缴业务经办人员服务行为,建设一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服务队伍,结合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一、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行为规范
1、实行首问负责制。凡进入社保征缴机构咨询或办事的服务对象,首次接触到的业务经办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负有及时办理或引导联系的责任,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正确回答或办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询问、联系有关部门,正确引导到直接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2、实行服务承诺制。社保征缴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据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3、实行同岗替代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服务标准,加强内部工作环节的衔接,推行每一岗位的AB职位替代机制,确保工作不间断、不缺位。
4、实行否定报备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如果不能受理或不能办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必向分管领导报告。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无明确规定的,或者属于事关公众利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应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备,不得轻易自行否定。否定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该事项申办人做好解释工作。
5、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当公示经办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对首次办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具备的条件、携带的材料和办结时限。对符合规定和相关手续齐全的经办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办结,并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对违反限时办结规定,导致经办事项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上门为服务对象办结有关事项。
6、实行两级值班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服务窗口实行大厅值班制度,做好对办事人员的导示,介绍相关程序及有关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值班制度,加强对窗口的巡查,处理业务大厅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突发的重大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7、实行权责监督内控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授予权限和业务流程,不得越级或越权办理业务。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应遵循“受理业务的不审核,审核业务的不受理;制表人员不管章,管章人员不制表”的原则,严格落实岗位监督内控制度。
8、实行考勤签到制。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工作时间签到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空岗、串岗、早退,临时有急事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二、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行为规范
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均应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障碍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拖延不办,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级经办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修改参保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及串通有关单位或个人隐瞒缴费基数。
(二)不准擅自放宽社会保险审核政策规定或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不准擅自到参保单位进行检查或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到参保单位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刁难、侮辱服务对象和不文明办公。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服务单位或个人为自己提供便利,不得以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
(七)不准隐瞒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行为,严禁弄虚作假,为服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政策法规不允许或政策法规之外的其他事项。
(八)不准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严禁索贿、受贿。
(九)不准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严禁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
(十)在正常工作日内,严禁经办工作人员午间饮酒,严禁酗酒、酒后作业,严禁赌博和参与迷信活动及邪教组织。
三、责任追究及纪律处分
为了严肃统一征缴机构组织纪律,规范业务经办行为,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公费旅游和免费娱乐活动。
(二)故意刁难、侮辱服务对象,不文明办公。
(三)以各种借口要求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或以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借钱、借物、压价购物。
(四)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弄虚作假,为服务单位和个人办理法规政策不允许或政策法规之外的其他事项。
(五)以公务活动的名义接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
(六)利用职权参与经商活动或为亲戚、朋友经商拉关系、搞赞助,以单位和个人名义承包或参与工程项目。
(七)酗酒、赌博和参与迷信活动。
四、附则
(一)本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
(二)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要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本准则由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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