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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20 14:44:00 浏览量: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以上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2号)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晋中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一级到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900元的,调整到900元。

    (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929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2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4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557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5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476元的调整为476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357元的调整为35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市统一印制的审批表。市属以上参保企业,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市属以上未参保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县(区、市)以下企业,经县(区、市)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及时发放到工伤职工手中,可采取先调整后审批的办法。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四)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统计以及报送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落实情况,以县(区、市)为单位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中心汇总后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以及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各县(区、市)在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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