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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20 13:48:00 浏览量:

长人社发〔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长治市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长治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980元的,调整到98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配偶其抚恤金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其他亲属其抚恤金低于5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单位支付待遇的,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单位填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也可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下载,网址:),市属以上参保单位,经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属以上未参保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区属单位,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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