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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洛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5-19 17:04:00 浏览量:

商政人社发[2011]24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24)的有关规定,根据商洛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结余情况,现就本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报告如下。

一、 待遇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O1O93 0(930)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 待遇调整的项目

伤残津贴(含七十年代初回乡的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三、待遇调整的标准

1、伤残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每人月增加130元的标准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O30元的,补足到103O元;5—6级按照每人月增加110元的标准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O元的,补足到91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O元。

2、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一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商洛市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原单位按新规定支付。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四、待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2010101日。

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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