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联席会议纪要(二)•立案诉讼费(沪高法立(审)〔2013〕号)
发布时间:2026-03-23 浏览:次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海事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为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立案审查的执法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全市法院立案法律适用统一,就近期立案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问题,高院立案庭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召开全市法院立案联络员联席会议进行研讨,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商本院相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会议纪要予以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庭反映。
特此通知。
高院立案庭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联席会议纪要二》
三、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劳动仲裁裁决由单位实际经营地仲裁机构作出,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可否向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提起?
可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往往是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由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进行执行也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法院不应以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t22.com/shanghaishi/202603/13244.html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