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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22 15:44: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待遇调整,此次调整的标准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增加金额。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河南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我省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110元 (配偶是孤寡老人的则为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8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上调140元、110元、85元。
    此次调整仍继续采用2011年首次设定的最低待遇标准线,即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最低待遇标准线的,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 (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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