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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26 16:56: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全市伤残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2】25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伤残人员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1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幅度为5.1%,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9.32%。
二、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增长10%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5元;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
三、新调整发放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参照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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