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社[2010]4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工伤保险统筹模式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进一步统一工伤认定、鉴定及费率浮动工作
(一)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3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电话报告,24小时内送达书面报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
(三)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
(四)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使用率(工伤保险使用率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本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工伤保险费率按以下办法浮动:
1、工伤保险使用率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即二类风险行业上浮到1.2%,三类风险行业上浮到2.4%;
2、工伤保险使用率大于200%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二类风险行业上浮到1.5%,三类风险行业上浮到3%;
3、工伤保险使用率为零的,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二类风险行业下浮到0.8%,三类风险行业下浮到1.6%。
三、统一基金财务管理与待遇支付工作
(一)自2010年12月3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各县区经办机构应按照一次性移交原则,于2010年12月27日前将历年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全部上划到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次年起,县区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全部存入原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于当月25日前一次性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县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下月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县区及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于当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用款计划将工伤保险基金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从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县区经办机构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三)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其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区,当年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从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予以支付;未完成任务,当年收入不足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和当地财政按7:3的比例解决。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及《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支付。县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个人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后,报市经办机构备案;个人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后支付。
(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当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行动,摸清底数,理清账目,提前做好上解、下拨工伤保险基金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认真做好县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清理划转工作,务求资金准确、划转安全。
(二)全市各级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三)全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仍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优先参保,设立专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切实维护其工伤权益。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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