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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2-29 13:24:00 浏览量:

青岛市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青劳险〔2011〕15号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办外资处: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
  一、范围
 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以下简称外国人证件),并在我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的,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我市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非中国国籍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
 二、缴费险种
 外国人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所在用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申报流程
 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外国人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
 (一)参保单位填写《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附后,以下简称变化表),到单位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资处)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参保、停保等申报手续。其中,办理参保的,需附《护照》及外国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停保的,需附外国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材料。
 其中,在青岛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持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统一在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业务。
 (二)本规程实施前,已按规定在本市就业或受境外雇主派遣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人,由单位及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可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外国人证件及护照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四)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应按协议规定提供相关参保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险种的确认手续。
 四、基本信息管理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申报,应核对外国人证件及护照信息与变化表信息是否一致,按规定采集、录入外国人参保基本信息。
 (一)中文姓名为外国人证件登记的中文姓名。
 (二)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附后),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三)单独维护外国人出生日期及性别。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外国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更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等参保信息。
 五、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外国人流动就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
 六、参保缴费及社会保险待遇
 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按我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附件:
 1、《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2、《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2011年11月4日印发  


附件2: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有效证件号码    X:预留位    XXX: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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