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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调整2011年1至4级工伤人员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5-26 10:02:00 浏览量: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按照山东省统一标准,2011年1月1日起,淄博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范围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待遇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将按照每人每月1级185元、2级180元、3级175元、4级17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淄博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伤职工中已经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将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将再增加10元。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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