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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4-18 15:23:00 浏览量: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10〕2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制定的《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德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有关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要求
  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为统领,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为目标,按照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的总体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和缴费基数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构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二、实施步骤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9月底前市级与县市区网络互联,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筑、餐饮服务业实行非实名制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单独管理,下同),业务经办应用全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数据库,由市级集中管理。
  各县(市、区)将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基金审计。9月20日前,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各县(市、区)6月底以前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基金结余的10%作为调剂金上解市,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调剂使用。统筹前、后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实行分账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不得以暂付、借支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基金。确需支付的,由各县(市、区)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同意后支付。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实行调剂金和储备金相结合的办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及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驻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市级登记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待遇支付工作。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本地中央、省属、市属用人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县(市、区)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季度收入的10%作为市级调剂金,并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缴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收入户,转市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中心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基金支出按季上报下季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县(市、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附当年基金收缴运转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属地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二)基金征缴。按照“六统一”的目标,市级和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由市人社局下达,县(市、区)完成。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全市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按职工实际发放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人社局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做出。县(市、区)属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市人社局可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县(市、区)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伤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初审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审定和费用管理。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市人社局负责考核管理。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工伤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1万元以上的工伤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实行分级管理,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5万元以上的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原支付渠道列支。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且其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支付额度在2000元以下、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认定支付待遇。有关工伤认定资料应于每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备案。
  (七)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基金征缴工作经费需要,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稽核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和宣传引导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账,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登记,完成市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工伤保险基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投入。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法使用。
  (八)建立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核算管理,并与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当地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期所征缴基金不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本县(市、区)上缴的调剂金中予以调剂,调剂金不够使用的,动用本县(市、区)的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够使用的,可申请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动用调剂金和历年结余后仍不够使用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由各县(市、区)自行弥补。
  建立完善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考核任务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力度。具体考核激励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市人社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不断健全各级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内部调剂配备2-3名以上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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