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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30 14:37:00 浏览量:

威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大工伤保险工作管理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报告制度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大额医疗费用报告制度和住院时间报告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对发生死亡或一次致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参保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此外,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首次接诊工伤职工后,也要于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将受伤职工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大额医疗费用报告制度: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此后住院医疗费用每增加2万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1次。
  (三)住院时间报告制度:工伤职工住院满20日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应于当日向经办机构报告。此后职工住院每增加10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报告1次。
    二、报告内容包括:职工所入医院名称、入院日期、科别、床号、医疗费用金额、住院时间、预计医疗费用金额及住院时间等。报告形式:电话快报、电子信箱快报等(各市区及两开发区报告电话及电子信箱见附件)。
    三、经办机构应每周安排工作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职工身份、了解事故经过和审查工伤医疗费用使用等基本情况。
    四、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的违规情况将给予通报等相应处理。对乱处方、大处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区及两开发区报告电话及电子信箱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各市区及两开发区工伤保险报告电话及电子信箱

市直报告电话:5190861、5198010; 电子信箱:wh5190935@126.com
 荣成报告电话:7515689;电子信箱:
rc7515689@126.com
 文登报告电话: 8476809;电子信箱:
wd8476809@126.com
 乳山报告电话: 6630119;电子信箱:
rs6630119@126.com
 环翠区报告电话: 5863164; 电子信箱:
whhcq5863164@126.com
 高区报告电话:5629010;   电子信箱:
whgs5629010@126.com
 经区报告电话:5981110;   电子信箱:
whjq59811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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