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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03-21 23:17:00 浏览量:

 尊敬的公司(公司全称):

我叫××,于200×年×月进入贵公司,从事备料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0×年×月×日,我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级伤残(从健康人变成了残疾人),在我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只按底薪发放我的工资(低于工伤前月平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公司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我的劳动权益无法得以保障,故今天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请贵公司依法支付我的工资及各项工伤待遇。为谢!
此致
员工:
年 月 日
注:如果公司无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那要辞工最好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注:辞工书写好交公司之前应复印几份留底。
提示:现实中因工受伤后,在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工伤工友的工资应按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但公司一般都不会按此标准支付,只会按底薪支付。为此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假如工伤工友康复后不愿留在原公司工作,可以及时辞工,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工方法参考: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接收我们的辞工书,或不承认接收到辞工书,造成我们辞工困难。 
特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
(1)写好辞工书后,写明自己的最后工作日期(一般30日后),每份上都签名和并签署日期然后复印多份(至少3份)。
(2)原件亲自交给自己的上司主管部门;一份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给厂方(要在特快专递的留言栏里注明:“本人的辞工通知书”)并保留好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另一份自己保留作证据。
(3)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厂牌、工卡、工资单等)。
(4)辞工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可带着辞工书副本和特快专递的回单和收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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