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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买烟被撞身亡算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7 09:10:00 浏览量:

 下班路上买包烟不幸遇车祸身亡,厂家拒绝赔偿 这是否属工伤?

 2009年8月8日,南强镇居民杨福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因抢救无效身亡。杨福的妻子找到他上班的建材厂索赔,该建材厂却认为杨福是去买烟才被车撞的,这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而拒绝赔偿。

 索赔遭拒,杨福的妻子找到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2010年9月,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终认定了建材厂和杨福的劳务关系,并认定杨福之死为工伤,建材厂有责任对此作出赔偿。

 下班回家过马路买烟遇车祸身亡

 2009年8月8日,杨福和往常一样,下班后便打算回家,由于身上没烟了,便想走到厂大门对面的小卖部买烟,可就在过马路的时候遭遇车祸,一辆摩托车撞倒杨福后,驾车逃逸了,由于没有人看到摩托车的相关信息,这辆摩托车的车主至今逍遥法外。

 车祸发生以后,杨福立即被送到了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8月9日,杨福因抢救无效死亡。

 拒绝赔偿买烟出事故是否属工伤

 杨福死亡以后,他的妻子找到建材厂负责人希望能得到工伤赔偿,但是建材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下班之后,本应该顺着街道回家,如果在这过程中出了事故,理应属于工伤,我们也该负责,但他是在过马路准备买烟时出了事故,所以我们不认定其为工伤,也不会对此作出赔偿。更何况杨福根本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们更不应该对此负责。”  

杨福的妻子找到了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杨福的妻子找到我们以后,我们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后,我们认定了杨福和建材厂之间的劳务关系,虽然没有正式合同,但是这种劳务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但是本案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杨福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也直接决定了杨福的妻子是否领得到工伤赔偿。对此,我们向相关部门列举了各种证据。”

 部门认定是工伤 建材厂有责任

 2010年9月,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出了认定书:根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死者杨福与建材厂劳动关系成立,且受伤害情形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认定杨福的死亡为工伤。

 律师说:“从法律中来看,建材厂的辩解根本是不合法的,虽然当时杨福是在过马路的时候出了事故,但是从总体来说,他也是在回家的途中,认定杨福的死亡为工伤是合理合法的。此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杨福的家人就可以拿着认定书堂堂正正地向建材厂索要工伤赔偿。如果建材厂还是拒绝赔偿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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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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