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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管理员遇车祸身亡是否算工伤?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6 18:18:00 浏览量: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村计生管理员在镇政府开会、吃完饭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如果是公务员或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算工伤,但村计生管理员算吗?为讨说法,死者家属将澳溪村委会和莲花镇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8.8万余元。

  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在于这名计生管理员会后车祸身亡,是否属于工伤。12月22日,一审同安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同安区莲花镇政府和澳溪村委会各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3万元。

  缘起

  计生管理员车祸身亡

  原告叶花盆的丈夫陈有景是同安区莲花镇澳溪村村支委、村出纳以及镇、村计生管理员。村委会每个月支付的工资为650元,镇政府给其作为兼职计生管理员的工资是每月500元。

  2009年1月17日,陈有景到莲花镇镇政府开计生年会。当天下午2时,他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莲花镇窑市村路段时,摩托车冲出路面碰撞行道树,他当场死亡。

  焦点

  是否算工伤引发争议

  如果是公务员或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但是,镇、村计生管理员既不是公务员,又非企业雇员,只是兼职人员,往往没有聘用合同,他们的死亡能否算工伤?

  事后,叶花盆多次找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领导,要求对陈有景的身亡给予相应赔偿,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她于是将澳溪村委会和莲花镇镇政府告上法庭。法庭上,两被告均认为其不应列为被告,“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完全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而且,由于镇政府之前为死者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死者已获赔12万元。

  判决

  两被告应补偿死者家属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有景作为镇、村计生管理员,被告澳溪村委会及莲花镇政府各发给其部分工资,其工作职责是协助镇、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事发当天,陈有景参加计划生育工作年终例会是履行计生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会议结束后他从莲花镇政府出发回澳溪村,也属于履行该职责行为的延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有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死亡,莲花镇政府和澳溪村委会作为陈有景开展计生管理工作的受益人,对陈有景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进行相应的补偿。同时,陈有景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月22日,同安区法院判处澳溪村委会和莲花镇镇政府各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3万元。

  说法

  此类事件凸显法律盲点

  一法学院副教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计生管理员不属于上述对象范围,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劳动法》规定的工伤和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和民办非公企业这三类用人单位,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计生管理员因村、镇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计生管理员在执行村里事务时受到损害,现阶段只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作为索赔的相关法律依据。此类事件也凸显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盲点,计生管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受到人身损害,目前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使他们得到足够的补偿。但从道义上来说,作为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面临的不幸遭遇,也可考虑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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