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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赔偿

时间:2014-5-28 10:35:00      会员:孟德胜   提问时间:2014-5-28 10:35:00
咨询内容:我父亲1966年工作中受伤(二级伤脑外伤),后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当时工伤材料上报单位,单位未按工伤办理。后发展为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1987年因病退休,单位是其监护人,1971年至今单位将其安置精神病医院住院。2010年,单位清理历史工伤,我父亲(按66年二级脑外伤)补办了工伤。2009年住院期间脑萎缩,大面积埂塞偏瘫、2012年其住院期间腿部摔断。问题1:我父亲2012年按66年当时伤情补办工伤,后发展为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应按几级补办?问题2:补办工伤后任何补偿,只享受工伤医疗报销,超出部分自费。问题3:其住院费用,包括腿部摔断等费用自理。请问有何赔偿?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1、按补办时的伤残等级办理;2、补办后,理论上待遇不受影响,支付主体会变;3、腿部摔伤不属于工伤,不按工伤报销。可以根据过错责任,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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