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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受理与赔偿

时间:2013-8-21 21:20:00      会员:李威   提问时间:2013-8-21 21:20:00
咨询内容:2013年7月31日19时,李威驾驶湘F05F25g两轮摩托车在107国道1566公里+50米处,由东向南左转弯上国道时,与由南向北行行驶的刘亮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车相撞,造成李威,刘亮及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斌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驾驶人李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批十九条批一款,《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驾驶人刘亮的行为违反《》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斌不负此事故责任。以上是事故判定书的内容,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判定书会不会被社保局认定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怎么算的,,感谢!!!
管理员0的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本人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但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上下班的途中。您的情况如果是下下班的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且负同等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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