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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被劳动局撤销是否能享受工亡待遇
时间:2013-4-17 21:35:00
会员:
刘立兰 提问时间:2013-4-17 21:35:00
咨询内容:劳动局2004年1月25日受理2004年1月16日发生的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推诿到2006年1月9日受理补正材料;2006年3月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工亡认定决定;2006年5月8日劳动局以2006年1月9日同意补正材料的时间变为我提出申请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17条2款规定超一年为由劳动局作出撤销决定。从此投诉、申诉无门,现在不知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亡赔偿金?请求律师帮助如何维权?
管理员0的回答:
您的情况等于没有被认定为工亡,在此前提下是不能主张工亡待遇的。如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本站首页律师电话13118363601(张士谦律师)进行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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