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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老工伤

时间:2013-3-11 10:17:00      会员:刘洪强   提问时间:2013-3-11 10:17:00
咨询内容:1987年在单位出的工伤,当时为植物人状态,后经治疗苏醒,定为一级伤残,护理是一级全护理,现伤者情况是,1、头上部右侧有8乘10公分做完开颅后留下的没有补。2、双腿一侧为2度残,一个为4度残,行走需要双人搀扶,3上身一侧为全残,一侧为半残,半残的手还少中指一个,4、口齿没有,下巴为习惯性脱位,需要手帮助拖上,目前是需要吃流食,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87年出现工伤后单位作出护理人员文件是3人护理,直到病人护理有好转为止,当时是按照文件护理费每人应该是51元,但是当时看到家庭困难按照每人90元给付的,营养费给予每月150元给付。1995年前更换领导,那时的物价已经上涨,家属找单位领导没有同意,没办法找到哈尔滨铁路局,铁路局副局长接待会同多个部门,作出批示文件执行3人护理,每人工资上涨到120元,当时1992年就已经国家就已经出台工伤护理费的文件是伤残护理等级的,全残50%,的规定,后来1999年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开付的护理费,就是铁路平均工资50%(当时家属不知情,还以为是按照三人护理费给开的)2010年时家里的老人年纪已高想找护理员(以前是伤者父母护理,现在两个老人都是脑梗已经无力照顾孩子了)找的时候发现单位给的护理费连一个人的都顾不下来,找到单位,单位说按照法律就是这些钱,家属说按照当时的文件是3个人护理费呀,病人是全残最少需要2人护理他现在的伤残均贴加护理费是3800多,要是找一个全护理的也不够,就别说找两个人了。现在家属怎么办呢,拿着单位和铁路局的以前3人护理文件干流泪,难道他们写的文件是一纸空文吗?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你的情况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之规定,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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