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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关系确立与赔偿

时间:2013-2-25 15:04:00      会员:李方华   提问时间:2013-2-25 15:04:00
咨询内容:我在辽宁大石桥市隆泰煤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李海江[工友],于2011年3月22日,下午找我上班。于2011年3月23日我上的班。厂址迁了 ,2011年7月份我到新场址上班。2011年9月7日在工作中遇到事故,把我右手绞入机器中,造成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三个手指筋断了,中指粉碎性骨折。王丽君[老板娘]给我送医院,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一审劳动局承认我是工伤,二审老板在法院上找的假证人说我是临时工,日结,想走民事赔偿。但是那个厂子是个小厂子,没有走相应的劳动程序,在工作期间没有签劳动协议,也没有保险、福利、医疗保险等。所以我没有证据说我是他们厂子的正式员工。以前工友均为原厂工人,不愿给我做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想问一下大家,如果我想申诉的话还应该怎么办?{民事赔偿比劳工关系成立的赔偿少一半}
管理员0的回答:首先,并不是临时工人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你的情况案件焦点你没有描述清楚,建议你载明你的案子具体处于何种阶段,存在什么问题,你是否败诉,败诉原因等,或者直接来电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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