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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人认定和赔偿
时间:2012-11-29 10:04:00
会员:
肖庆斌 提问时间:2012-11-29 10:04:00
咨询内容:王秀丽被木工工具击伤的事情发生过程
2011年8月24日下午3时许,我们在乾易公司西泊子二期八号楼,经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周长海安排调整确认屋面无任何人作业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安装升降机限位器时,肖庆斌,张林,王秀丽刚到机器上,王秀丽不知什么原因脱掉安全帽,与此同时被屋面上落下的木工工具击中头部,同时发现被确认无人的屋面上有6名丛树军的木工在强行拆模作业,王秀丽被木工负责人送人入红十字医院救治,入院押金由木工负责人支付5000元,后期付3500元治疗费,2011年8月初受乾易公司于国林经理的委托对二期八号楼新购进的升降机进行安装,由肖庆斌(电工)、宋景茂(钳工)、张林(焊工)、刘伟(机械工)、丁、赵,宋,张杂工自由组合的打工合作工资均分关系,均是下岗失业人员,王秀丽当时正在考取升降机驾驶证,是经大家同意来我们这里了解学习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她与我们大家没有任何劳务关系.
此事发生后我们多次到乾易公司找到总经理李小奎、经理于国林他们表示两万元费用可以做主,致害人单位领导(施工、包工头)丛树军哥俩表示三万元之内可以解决,同时要求一次性解决,经几次协商王秀丽因没有达到索赔要求。2012年5月起诉乾易公司,我们是连带责任人,2012年5月29日法庭进行调解,王秀丽提出各种费用总计21400元的赔偿费,在法庭上没有争辩,因为都是在乾易公司总经理李小奎和致害人领导的许诺范围之内的,没有必要去争辩,由我们先垫付,事后再找致害人追偿,法庭调解的当日下午我携带调解书到乾易公司找到李小奎总经理,可李经理说:当时是内部调解我同意了,经法院了我不能兑现。我又找到致害人包工头丛树军哥俩同意再支付5000元还需李小奎同意,李小奎拒签字,追偿至此搁浅。没办法,乾易公司因此事拖欠我们近一年的工资15650元由法院执行局转抹给王秀丽,不够的款项由我们凑的。
1、王秀丽受害一案是发生在乾易公司的工作现场,乾易的工程机器,我们是给乾易公司打工,乾易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直接致害人丛树军哥俩的包工队木工班违章操作业,野蛮施工必须直接责任。
3、王秀丽受伤时违章,安全帽没戴头上,至此严重,要负一定的责任。
4、我们给乾易公司安装机器按照出勤天数核定(每天约150元)钱数上报到经理于国林,后经总经理李小奎批示,再经董事长于洋批示,到财务领款后按照出勤天数分发给大家,我们都是乾易公司的雇工,我们不是承包的,我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没有赔偿责任与义务,我们也是受害人,我们要求王秀丽退还我们的工资和垫付的(计23974.34元)费用。
望法官明断
2012年11月28日
肖庆斌 张林 刘伟 宋景茂 等8人
管理员0的回答:
请再次留言详细说明调解书的内容,以作为本案的关键,或直接拨打网站首页的律师电话和办公电话:0311-85378335进行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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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4日下午3时许,我们在乾易公司西泊子二期八号楼,经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周长海安排调整确认屋面无任何人作业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安装升降机限位器时,肖庆斌,张林,王秀丽刚到机器上,王秀丽不知什么原因脱掉安全帽,与此同时被屋面上落下的木工工具击中头部,同时发现被确认无人的屋面上有6名丛树军的木工在强行拆模作业,王秀丽被木工负责人送人入红十字医院救治,入院押金由木工负责人支付5000元,后期付3500元治疗费,2011年8月初受乾易公司于国林经理的委托对二期八号楼新购进的升降机进行安装,由肖庆斌(电工)、宋景茂(钳工)、张林(焊工)、刘伟(机械工)、丁、赵,宋,张杂工自由组合的打工合作工资均分关系,均是下岗失业人员,王秀丽当时正在考取升降机驾驶证,是经大家同意来我们这里了解学习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她与我们大家没有任何劳务关系.
此事发生后我们多次到乾易公司找到总经理李小奎、经理于国林他们表示两万元费用可以做主,致害人单位领导(施工、包工头)丛树军哥俩表示三万元之内可以解决,同时要求一次性解决,经几次协商王秀丽因没有达到索赔要求。2012年5月起诉乾易公司,我们是连带责任人,2012年5月29日法庭进行调解,王秀丽提出各种费用总计21400元的赔偿费,在法庭上没有争辩,因为都是在乾易公司总经理李小奎和致害人领导的许诺范围之内的,没有必要去争辩,由我们先垫付,事后再找致害人追偿,法庭调解的当日下午我携带调解书到乾易公司找到李小奎总经理,可李经理说:当时是内部调解我同意了,经法院了我不能兑现。我又找到致害人包工头丛树军哥俩同意再支付5000元还需李小奎同意,李小奎拒签字,追偿至此搁浅。没办法,乾易公司因此事拖欠我们近一年的工资15650元由法院执行局转抹给王秀丽,不够的款项由我们凑的。
1、王秀丽受害一案是发生在乾易公司的工作现场,乾易的工程机器,我们是给乾易公司打工,乾易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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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秀丽受伤时违章,安全帽没戴头上,至此严重,要负一定的责任。
4、我们给乾易公司安装机器按照出勤天数核定(每天约150元)钱数上报到经理于国林,后经总经理李小奎批示,再经董事长于洋批示,到财务领款后按照出勤天数分发给大家,我们都是乾易公司的雇工,我们不是承包的,我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没有赔偿责任与义务,我们也是受害人,我们要求王秀丽退还我们的工资和垫付的(计23974.34元)费用。
望法官明断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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