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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应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发放

时间:2012-10-31 8:22:00      会员:王志璞   提问时间:2012-10-31 8:22:00
咨询内容:我的亲属2010年3月因在单位工作受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后交叉韧带部分断裂,经上级部门审核认定为公伤并进行了治疗,治疗和康复训练经历了8个多月,2011年初重新回到单位上班,工作中感到伤情对劳动能力造成了影响,于2011年7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9月上级部门认定为9级伤残,2012年9月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社保部门说是要按旧保险条例由单位支付,而单位却说应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由社保部门支付,请问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他的医疗补助到底应当由誰支付,请给予解答,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请参考当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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