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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工伤赔偿问题
时间:2012-4-19 10:42:00
会员:
陈晓欣 提问时间:2012-4-19 10:42:00
咨询内容:本人1957.01.08日出生,在企业2002年裁减人员时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外出打工,在某(央企)担任劳资科副科长(干部),2004年8月应聘到现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物业管理部管理经理。2011年5月受伤(已工伤认定,伤残鉴定8级,右手臂中度功能障碍)5月18日第一次手术,公司在12月8日又催促做了第二次手术(取钢板),2011年12月23日出院,2012年02月22日接到公司终止“劳务关系”通知,理由是本人已过退休年龄多年,故终止与我的“劳务关系”,并告知本人,因为我是达到退休年龄,所以不适合“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司不给予任何赔偿。咨询:1、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前入职本公司,7年后工伤,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多年不给任何赔偿而解雇合理吗?2、工伤条例保护的是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员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及带来的后遗症就会因为达到退休年龄而消失?难道达到退休年龄就成为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3、广东省工伤条例仅保护50岁以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50岁以后工作中受伤的员工就不是工伤了?我理解成:工伤的界定线应该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而根本没有年龄的界限。因为即使是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退休的职工再就业后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原单位和所在地社保是不会赔付三金损失的,所以受伤者不存在重复享受赔偿的可能。
管理员0的回答:
1、不合理;2、不能;3、可以按工伤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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