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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与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时间:2012-3-26 13:23:00
会员:
赵德祥 提问时间:2012-3-26 13:23:00
咨询内容:单位给我的任务是接待外地的专家来讲课,前一天17点50分我接外地专家到宾馆的路上,在马路的台阶上摔倒骨折。请问这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完成工作任务的路上是否为工作场所的延伸?这个过程是从事与次日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如此认定?“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之事故怎样理解?
管理员0的回答:
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建议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各项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和数额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确定。王胜利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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