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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流产是否算工伤

时间:2012-2-27 22:08:00      会员:吴叶连   提问时间:2012-2-27 22:08:00
咨询内容:本人在2012年2 月26号加班由于劳累过度而导致流产。在2012年2月22号本人向公司辞快职但公司批于2012年2月29号。在这段时间本人有向公司要求不加班但公司生产拉上负责人以人手不够为理由而不批。在这段时间里公司都要求员工加班到22点30分。有时甚至当天连班。此时是否属于工伤?如不属于工伤那厂房是否给予一定的赔偿?如《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费用?
管理员0的回答: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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