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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咨询

时间:2012-1-12 20:27:00      会员:唐女士   提问时间:2012-1-12 20:27:00
咨询内容:1997年因公受伤。1998年评为因公伤残7级。2009年在1997年受伤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伤情而紧急住院手术治疗。2009年本人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并向县人社局经办人员提出工伤认定,但被告知;前后受伤也10多年,也过认定时限。2010年凭前后两次住院病历、省民政厅因公伤残证﹝表﹞、由单位签字盖章的本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申请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9级。这两年多来一直与单位协商工伤保险待遇不成。2011年底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县仲裁委以无工伤认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人现在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9条,向县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诉状,但法院仍也无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想请问的是:1: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益吗?2:法院真的不能受理吗?3:还有法可依吗?
管理员0的回答:1997年受伤属于老工伤,现在可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内,2009年受伤应当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没有申请,那么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了,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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