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首页
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
赔偿标准
工伤案例
工伤条例
法学研究
工伤律师
留言咨询
工伤
时间:2012-1-1 23:21:00
会员:
谢余良 提问时间:2012-1-1 23:21:00
咨询内容:食指第三关节因工作时被电锯锯断,请问算几级工伤,及赔偿标准。
管理员0的回答:
大概10级,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所在地标准,本人工资以及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综合计算赔偿数额。 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文章
>>
·带薪年假工资不适用追索报酬的特
·高管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请求支
·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被判支
·
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德阳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
·病退后至新公司工作,双方关系如
·如何区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承
·浅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承揽合同
·“后期治疗费”能否与后续治疗费
·从一案例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
热门文章
>>
·
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最
[1090498次]
·2015年工伤十级伤残鉴
[1008422次]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
[688226次]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670003次]
·2015年工伤死亡赔偿标
[623781次]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
[620295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601969次]
·
工伤鉴定标准(2006)
[600237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
[540589次]
各省条例
>>
广东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江苏省
黑龙江
安徽省
辽宁省
吉林省
甘肃省
陕西省
山西省
江西省
上海市
云南省
青海省
海南省
重庆市
湖北省
湖南省
浙江省
四川省
贵州省
河南省
天津市
北京市
河北省
西藏
新疆
宁夏
内蒙古
广西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