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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作者: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厦门人社局官网 发布时间:2012-12-08 09:22:00 浏览量:

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工伤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备注

   1、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最后一次公布的数据,2012年5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男性76.09岁,女性81.80岁。之前的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5.96岁,女性81.77岁。
2、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度为3842元;2010年度为3357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为21810元;2010年为19109元。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未参保期间,下列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康复

期间待遇

伤残等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长期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

1医疗、康复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详见附件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院外等待住院的住宿费,最长不超过7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4辅助器具费:经劳鉴办确认、社保中心核准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一级

27×缴费工资

详见附件四: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㈡丧葬费为6个月的社平工资

㈢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①配偶每月40%

②其他亲属30%

③孤寡、孤儿另加10%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50%×社平工资;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40%×社平工资;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支付30%×社平工资;

一级:90%×缴费工资

二级

25×缴费工资

二级:85%×缴费工资

三级

23×缴费工资

三级:80%×缴费工资

四级

21×缴费工资

四级:75%×缴费工资

五级

18×缴费工资

 

六级

16×缴费工资

七级

13×缴费工资

八级

11×缴费工资

九级

9×缴费工资

十级

7×缴费工资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2、丧葬费、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3、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4、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月定期支付的,每年6月份应向社保中心出具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附件一: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一医院(含杏林分院)、中山医院、一七四医院、中医院(含江头分院)、第二医院(含海沧、集美医院)、第三医院、眼科中心、仙岳医院、口腔医院、思明医院、湖里医院、同安中医医院、翔安同民医院、厦大医院、同安闽海医院、新阳医院、莲花医院、鹭海医院(海军医院)、警备区医院(限手外科)、灌口医院、前埔医院、长庚医院、集美东南医院、同安博爱医院、湖里健民医院、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思明区梧村骨科医院、集美杏西医院。
  2、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
  3、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德林义肢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残联康复医院、英中耐(厦门)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厦门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厦门高奇假肢矩形器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附表二: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单位:元/天

就医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

经济特区的市区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伙食

补助费

50

40

35

20

附表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出差地区

 

限额标准

缴费   (元/.天)

标准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其他地区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450

400

30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200%以上至300%(含300%

380

330

250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

100%以上至200%(含200%

300

250

200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

100%(100%)

200

160

120

附件四: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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