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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无效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08 17:39:00 浏览量:

    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协议还有效吗?

案例:

     王某是常熟市某公司员工,2010年9月的一天,他在车间打扫卫生时,不慎踩在塑料袋上滑倒,致使左腕外伤,治愈后,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王某又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持鉴定结论,王某找到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经协商,双方于2011年7月在当地劳动部门见证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工伤津贴、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等各项费用合计5.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还应支付4万元。另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时完全自愿,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无权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经济要求,并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随后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4万元。

  然而,王某收取赔偿款后,经与他人比较,觉得自己获得的赔偿少,于是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劳动部门没有支持其请求,他又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以其对工伤赔偿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加付赔偿金、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期工资等合计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而王某在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时,已经知道自己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从达成的赔偿协议上看,王某是自愿签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赔偿协议并未显失公平,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公司已按该赔偿协议履行完毕,故王某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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