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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2 12:19: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9〕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商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一月六日

 

南京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且流动频繁的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市商贸系统餐饮、沐浴、宾馆旅店、美容美发、家电维修等各类服务性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使用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系指非本市户籍(含郊区县)且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总量包干、动态实名、定额缴费”的办法。

总量包干、动态实名,是指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确定一年期内使用农民工总量,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一个缴费周期的工伤保险费;在同一缴费周期内,用人单位在包干总量内可以等量置换参保职工,只需填报置换职工名单,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过初始总量的须按新增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定额缴费,是指用人单位暂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按其用工情况,确定按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缴费周期一次性缴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报送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用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可以选择定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一次性结清。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统一按照职工发生工伤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发。

五、商贸系统所属各行业协会应按照“服务、协调、自律、规范”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凡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均可到各行业协会申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数,经各行业协会审核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渠道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七、条件成熟时,逐步开展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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