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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决定书文号相同, 法律人士:两份决定书都有效
作者:华商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4 10:49:00 浏览量:


两份决定书文号一模一样,一份是不予受理决定书,另外一份却为工伤认定决定书,这让当事一方难以理解。随后,榆林市人社局发文称出现失误并致歉,但却未撤销决定书。法律界人士称,由于两份决定书均未撤销,因此均有效。


   货车驾驶员要求认定工伤


   2014年4月30日,武永强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在榆乌路段由西向东掉头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车辆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及人员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武永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方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据悉,武永强驾驶的半挂牵引车是车主常某通过分期付款从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购买,该公司只是该车在分期付款期间内的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为常某。常某对该车享有自主经营权,武永强为常某雇用的驾驶员,与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


   然而,武永强向榆林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其属于工伤。


   榆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武永强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由榆林市人社局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


   经调查核实,2014年4月30日,该职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榆乌路处由西向东掉头行驶时,不慎与同向行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当即送医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左侧骨外侧皮神经损伤以及脑外伤后综合征。


   法律人士:两份决定书都有效


   2016年3月24日,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榆人社伤险决定字[2016]2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称,武永强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现决定不予受理工伤。


   然而,随后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又收到一份决定书,和前面的《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书》文号一模一样,改成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份决定书中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武永强于2014年4月30日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武永强属于工伤。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书加盖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时间也是今年3月24日。


   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书,让当事一方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晕头转向。今年6月16日,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重发文件说明》中称,“由于工伤认定数量巨大,文件打印校对工作繁重,先前寄送的武永强(榆人社伤险决定字[2016]2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校对有误,现重新邮寄,对您造成的不便谨表歉意。特此说明。”


   “一天做两份文号一样的决定书,又是不予受理,又是认定,不是弄虚作假是什么?”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负责人表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7月份才收到的,而《不予受理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文号一样,落款时间也同样为今年3月24日,因此认为榆林市人社局涉嫌弄虚作假。


   多名法律界人士称,至今两份决定书并未撤销其中任何一份,所以这两份决定书同样有效,行政决定书一旦送达后即生效。可以看出,执法不严肃不认真不负责,榆林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存在问题,监察部门应当问责。7月13日,榆林市人社局相关人员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出现失误后,已发文表示歉意,其他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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