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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走“私了” ,不得已的“委屈求快”
作者:中工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8 16:45:00 浏览量:


“4根手指,要个30万元算了吧。”


在佛山顺德一家机械厂打工的四川籍打工者郑琳,在断了4根手指后,最终在今年5月选择和老板私了。


2015年7月8日,郑琳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伤,她右手除大拇指外的4根手指全部压入分条机内。但由于没有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就连工资条都是老板娘用圆珠笔写的,郑琳觉得通过正规的工伤赔偿程序获得赔偿很难。


“我们等不起这场持久战。”郑琳说,“这个过程太耗人了,递交材料审核要很长时间,有了结果老板不服反诉,又要再等,很多人等不起。”郑琳说。


工伤问题一直是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有数据显示,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成,而且随着工伤认定政策的宽泛化,工伤争议案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选择私了,有的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


那么,劳动者选择工伤私了协议的情况如何?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劳动者能否反悔?《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工伤维权耗时耗力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去年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海淀区温泉镇一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


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


“官司打了3年,才拿到赔偿款,我是接受法院调解的,要不还得拖更久。”老吴说。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患者还需进行职业病诊断)、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申请工伤赔偿。在这几个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对任一程序提起异议,可能还要经过一裁两审等。


“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很多劳动者特别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为避免诉累或者急需花钱看病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工伤待遇。可以说,签订私了协议是一部分职工无奈而又现实的选择。”张士谦律师说。


放弃应有权益换来 “ 私了 ”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四级以下伤残的,如果患病职工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和赔偿义务,去年11月,济南一煤矿要求尘肺病矿工们签订《职业病赔偿协议书》。协议中规定,乙方(也就是矿工)现缴纳社保的,由该煤矿给予办理社保赔偿金,赔偿金额全部付给乙方,企业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这就是说,我们只能拿到工伤保险给的补偿金,矿上不给补偿那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矿上跟我们说,如果不签这个协议,连工伤保险补偿的钱也拿不到。”矿工李师义说。


《工人日报》此前也曾报道,江西一家煤矿曾以先支付30%的赔偿款作为医疗费和生活费为由,骗取30多名尘肺病职工签订了《工伤赔付协议书》。《协议书》规定,他们领取30%赔偿款后即放弃了对剩余赔偿款再次追偿的权利,企业相当于以30%的金额对全部赔偿款进行了一次性买断。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可撤销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律师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马晶晶律师提醒劳动者,《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下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撤销协议: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签订私了协议的;私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的;签订私了协议后病情加重的。”张士谦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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