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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新规:单位克扣工伤险待遇,社保可先行垫付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07 17:54:00 浏览量:

    2013年3月1日起,《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简称“办法”)开始实行。如有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克扣,社保将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办法”中规定,克扣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并处用人单位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2011年1月1日起,国家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是自治区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地方实际,所作出的延伸和突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工伤职工享有相应权益。

 在新“办法”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新增四项:自治区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在此之前,这些费用基本是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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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明确职工权益细节

 本次《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开始实行,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工伤保险与其它相关制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异地居住,旧伤治疗也可报销

 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目前,各地、州、市实行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此次,办法还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

 受理办结时限有“紧箍咒”

 对参保、支付待遇等业务办理时限,办法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要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对于特殊情况,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在以前,延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比例明确

 在国家相关规定基础上,自治区对患职业病的补助金增发比例进行了明确。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24个月、10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18个月、8个月,九级伤残职工分别15个月、7个月,十级伤残职工分别12个月、6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20%。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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