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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加班发病致瘫,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
作者:何玉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1-22 11:21:00 浏览量:

 连续加班突发脑出血致身体右边瘫痪,属不属于工伤?

    因为不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原市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以下简称太钢炼铁厂)职工于明,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在太原市人社局再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1月15日,于明的代理律师向太原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与太原市人社局展开了第二轮“博弈”。

   “超时加班引发疾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方面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于明代理律师王大瑞说。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一项最新调查显示,中国内地80%以上的企业存在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如果相关法律不作调整,未来,由过劳病、过劳亡引发的劳动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突发疾病保住命

      2013年1月12日,家里厨房下水道堵了,贾桂玲将丈夫要好的两名同事叫来,帮忙疏通下水道。出于对同事的礼貌,她将丈夫于明从医院暂时接回了家。

  由于脑出血后遗症,于明右侧身体已不听使唤,走路需要人搀扶。幸运的是,他是左撇子,吃饭尚能自理。但他说话“嗯嗯唔唔”含糊不清,别人也听不懂,于是,同事在厨房忙乎着,他在卧室的床上躺着,呆呆地望着窗外。

  再有3天,于明生病就两年零一个月了。

  于明是太钢炼铁厂四高炉看水班大组长。2010年12月15日下午,他与同事修理高炉本体二层平台打水包上的一个冻裂漏水的弯头时,不小心摔倒,头碰到了水包上面。因为戴着安全帽,于明的头部没有碰伤。于明也感觉自己“没事”。处理完漏水,回工房路上,于明对同事们说,自己右半边身子没劲儿。回到工房,于明拿起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时,发现自己的手抖个不停,居然无法握住手机了。正在换衣服的同事赶紧过去扶住他,同时电话通知了四高炉主管阮某。阮某很快领着十来个人跑到了工房,将于明送到太钢总医院。

  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四高炉进行中修,于明作为大组长,协助负责看水检修工作,他与一名副大组长轮流进行24小时值班。为了不影响生产,其间,“由于责任关系,偶有主动加班情况”。同年12月4日至12月9日,属于四高炉开炉的特殊时期,于明连续6个昼夜坚守岗位。12月13日、14日,因支援五高炉作业,他继续加班。

  贾桂玲说,近年来,丈夫单位加班几乎是家常便饭。于明总是比别人晚一个小时下班,还时不时“连轴转”。

  于明被诊断为脑出血 (右基底节区),高血压3级,极高危险组,二型糖尿病。经医院抢救,于明保住了性命,却失去了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两否定

       短短半个月时间的治疗,于明花掉了十几万元医疗费,按照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贾桂玲报销回来400元。“为了救命,用的都是进口药,不能报销。”

  事发后,贾桂玲要求丈夫所在单位为其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得到的答复是,“于明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

  2011年5月,于明家属再次提出要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太钢炼铁厂安全科应家属要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进行了沟通,后者同样认定于明不符合工伤条件。

  2011年7月,于明家属向太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如果不是长期加班,于明会发病吗?48小时之内死了人才能视同工伤,这是什么规定?”于明家属不服该认定结论,向山西省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省总工会指派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援助该案。

  2012年7月,于明一纸诉状将太原市人社局起诉到了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太原市人社局2012年4月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60日内为原告于明重新作出认定。

  此时,太原市的工伤认定被政府纳入行政审批事项,进入政务大厅。

  2012年12月中旬,于明拿到了太原市第一份盖着太原市人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太原市人社局行政审批处处长胡秀山告诉记者,人社局对于明的工伤认定是非常慎重的,为查明于明工作中摔倒与其脑出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该局工伤保险处专门委托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于明的“脑出血与外伤无因果关系”。“虽然于明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但还在世,也套不上《工伤保险条例》里的第15条。我们对于明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们只能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没死不能算工伤”

  于明今年47岁,1979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太钢炼铁厂。两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让这个太钢炼铁厂2009年度的劳模颇为尴尬。

  一家四口住着66平方米的房子,两个双胞胎儿子还未成家,于明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如今却失去了劳动能力。妻子贾桂玲说一定要为丈夫讨个说法。

  2013年1月15日,于明的代理律师王大瑞向太原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加班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长期超时加班、过度劳累会诱发疾病发生,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于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长期超时加班等原因导致脑出血,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王大瑞表示。

  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曾数次修改,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覆盖人群也在不断扩大。

  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认定为工伤。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试行办法》废止。该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纳入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新修改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

  但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不时发生分歧。太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郝兴平认为,对于加班导致的疾病,《试行办法》更明朗一些。但他同时强调“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着利益群体,政策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像于明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但单位可做一些人道救济。”

  宏烜律师事务所援助于明工伤认定案后,有“山西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卫士”称号的律师王大瑞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类似于明遭遇的职工,在全国并不鲜见,但大都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超时加班引发疾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一方面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悖《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于是,宏烜律师事务所王克俭、王大瑞两名律师联名,向山西省总工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建议省总工会提请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职工在加班时突发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在下班后合理的时间(如12小时)内突发疾病的,纳入到工伤认定范畴。结果至今没有下文。

  其实,2012年2月,哈尔滨市劳模、环卫工张志娟在严重超时工作时突发脑出血,因无钱看病,又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即引发网友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讨论。有网友认为,规定“不死不算工伤”,也许有其赔付能力和制度设计的考量,但把“死”当做衡量“工伤”的依据,似乎背离了生命高于一切的社会共识,并有将“工伤”局限于“死亡”的误读之嫌。

  于明至今住院,接受康复治疗。虽然单位派人24小时倒班陪护,贾桂玲还是不放心。在太钢小集体上班的她,获领导特批,每日上半天班,下午去医院照顾丈夫。当然,她每月只能拿几百元的工资。丈夫的医疗费只有出院后方能报销,贾桂玲已不堪重负。

  中国内地企业员工加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过劳病、过劳亡导致的劳动争议随之将越来越多。能否从制度上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让于明、张志娟们不再忧伤、不再哭泣?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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