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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拟做修改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4-21 09:03: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0日上午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说明。

   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石秀诗介绍说:“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的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应当在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目前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各不相同,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械配置费用。因此,拟将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炭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拟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石秀诗说:“这样修改,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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