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山东:一级伤残最高补20万元
作者:admin 来源:水母网 发布时间:2006-06-06 21:40:00 浏览量:

6月2日讯 5月27日,楚凤街一外地农民工自6楼坠落,导致钢管穿腹,成为烟台市上月最严重的一起农民工工伤事故。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该如何为自己维权?记者昨日自市建设部门获悉,山东省最新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补偿。
    

根据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一级伤残最高可获20万元。
    

在《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按新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在今后3年左右的时间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基本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6.html
上一篇: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工伤新闻]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