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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3月1日起施行
作者:洪观新闻 来源:洪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4-02-26 14:35:00 浏览量:

2月26日,记者从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昌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构成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劳动过程中遭受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但又难以参加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的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容易造成较重经济压力。

《试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提升职工工伤保障待遇,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为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双重保障,为我市难以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形态从业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兜底“撑腰”。


114万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畴

《试行办法》保障对象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大学生基层专干,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这样一来,《试行办法》让保障人群显著扩大——在全国率先突破性地将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畴。

据初步统计,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将19万特定人群以及95万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共114万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畴。


减负力度增强 保障能力提升

据了解,在待遇兑现上,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具体来看,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按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承办机构可替代支出比例高达77%,可有效分担企业风险。同时,其参加商业保险的成本也会大幅降低,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每人年均缴费金额约为132元,而参加商业雇主责任险,每人年均缴费金额约为1596元;参加商业意外伤害险,以第四档为例,每人年均缴费金额约为1876元,企业减负比例均达90%以上。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可以提高30%左右。其医疗费用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可以按照50%-70%的比例由承办机构给付,减轻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据介绍,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那么,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以及办理保险之后什么时候可以生效呢?

据了解,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江西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自动同步关联补充工伤保险生成缴费信息,可以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渠道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新增职工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企业经办网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同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登记,特定人员由用人单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南昌市辖区范围内新参保的用人单位按营业执照所属行政区域,前往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南昌社保卡”APP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实申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后即可通过税务部门渠道缴费。参保人员自参保登记缴费成功次日起就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记者了解到,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为推动政策落实,下一步,我市将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业务经办规程,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细化操作、压实责任,确保政策早落地、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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